106學年 教育部清寒僑生助學金
(一)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來臺就學之清寒僑生(不含研究生、延修生)。 (二)僑生就讀二年級以上者,其前一學年之全學年學業成績平均及格、操行平均成績八十分以上,且在校未受申誡以上之懲處。 二、 申請作業: (一)申請時間:每學年第一學期註冊開學後二週內。 (二)檢附文件: 1. 清寒僑生助學金申請表。 2. 清寒相關證明:由僑校、國外校友會、國外政府機構、駐外單位當年度開立之清寒相關證明(限中文或英文)。 3. 前一學年成績單(新生免附)。 4. 其他有利於證明清寒或擔任幹部之文件。 5. 轉學僑生另附轉學證明及前一學年成績證明。 三、 截止日期: 106年9月22日 聯絡人:學務處生活輔導組 賴麗雅小姐 分機:2513 ![]() 瀏覽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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